2021年11月22日(周五) 晚17:50點
2021年11月20日(周六) 上午9點
初級會計正式啟航!歡迎試聽!
1、初級會計【晚班】(每周1,3,5每周三天)
上課時間17:50--19:40
2、初級會計【周末】(周末全天,每周一天)
上課時間09:00-11:30+13:00-15:00
3、實操班【上午】(周1-5上課,每周5天)
上課時間13:00--15:00
5、實操班【晚班】(周1,3,5,晚班)
上課時間17:50--19:50
6、實操班【周末】(周六或周日,每周一天)
上課時間09:00-11:30+13:00-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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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產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1. 從價計征:
(1)計稅依據: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30%后的余值
(2)稅率:1.2%
(3)計稅公式:應納稅額=應稅房產原值x(1-扣除比例)x1.2%
2. 從租計征:
①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包括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
②勞務或其他形式為報酬抵付房租收入的,應當根據當地同類房產的租金水平,確定一個標準租金額從租計征
稅率:12%
③個人出租的居民住房,不區分用途
稅率:4%
計稅公式:應納稅額=租金收入X 12% 或4%【提示】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稅
二房產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1. 將原有房產用于生產經營:生產經營之月起
2. 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產經營:建成之次月起
3. 委托施工企業建設的房屋:辦理驗收手續之次月起
4. 購置新建商品房: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5. 購置存量房: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
6. 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本企業房產之次月起
7. 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出租、出借本企業建造的商品房: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
三契稅的納稅人和計稅依據
1.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
(1)納稅人:承受方(買方)
(2)計稅依據:成交價格
2. 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
(1)納稅人:受贈方
(2)計稅依據:參照市場價格核定
3. 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
(1)納稅人:多交付貨幣方
(2)計稅依據:多交付的價格差(交換價格相等兔稅)
4. 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經批準轉讓房地產:
(1)納稅人:轉讓方補交
(2)補交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或者土地收益
5.計稅公式:應納稅額=計稅依據×稅率(3%~5%的幅度稅率)
四土地增值稅征稅范圍
1. 應征土地增值稅:
(1)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房地產;
(2)單位之間房地產交換;
(3)合作建房,建成后轉讓的;
(4)房地產的抵押期滿以房地產抵債,發生房地產權屬轉移的;
2. 不征土地增值稅
(1)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2)房地產的繼承、符合條件的贈與;
(3)非房地產開發企業符合條件的改制重組涉及國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行為;
(4)房地產的出租、自用、代建行為;
(5)房地產的抵押期間;
(6)國有企業對房地產重新評估產生的評估增值
五城鎮土地使用稅
1. 納稅人:
(1)城鎮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士地使用權的單位或者個人繳納;
(2)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繳納
(3)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者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稅
(4)土地使用權共有的,共有各方均為納稅人,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稅一
2.征稅范圍:
(1)凡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范圍內的土地,不論是屬于國家所有的土地,還是集體所有的土地,都屬于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稅范圍
(2)公園、名勝古跡內的索道公司經營用地,應按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提示】農村的土地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3.計稅依據: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
六城鎮土地使用稅征收管理
1.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1)購置新建商品房: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2)購置存量房: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
(3)出租、出借房產: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
(4)出讓或轉讓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①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②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為合同簽訂的次月起
(5)新征用的耕地:自批準征用之日起滿1年時
(6)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準征用次月起
2. 納稅地點:土地所在地
3. 納稅依據:按年計算,分期繳納
七車船稅
1. 納稅人: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屬于稅法規定的車輛、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2. 扣繳義務人:從事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為機動車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
3. 征稅范圍:
(1)依法應當在車船登記管理部門登記的機動車輛和船舶
(2)依法不需要登記的在單位內部場所行駛或者作業的機動車輛和船舶
4. 稅率:有幅度的定額稅率
5. 計稅依據:
(1)乘用車、商用客車和摩托車:輛數;
(2)商用貨車、專用作業車、輪式專用機械車:整備質量噸位數
(3)機動船舶、非機動駁船、拖船:凈噸位數;
(4)游艇:艇身長度
八車船稅征收管理
1.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車船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取得車船所有權或者管理權的當月;應當以購買車船的發票或者其他證明文件所載日期的當月為準
2. 納稅地點:
(1)車船的登記地或者車船稅扣繳義務人所在地;
(2)扣繳義務人代收代繳車船稅的,納稅地點為扣繳義務人所在地;
(3)納稅人自行申報繳納車船稅的,納稅地點為車船登記地的主管稅務機關所在地;
(4)不需要辦理登記的車船,其車船稅的納稅地點為車船的所有入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3. 納稅申報:車船稅按年申報,分月計算,一次性繳納
九印花稅
1. 合同:
(1)買賣合同
①計稅依據:支付價款
②稅率:0.3‰
(2)承攬合同
①計稅依據:支付報酬
②稅率:0.3‰
(3)建設工程合同
①計稅依據:支付價款
②稅率:0.3‰
(4)運輸合同
①計稅依據:運輸費用
②稅率:0.3‰
(5)技術合同
①計稅依據:支付價款、報酬或者使用費
②稅率:0.3‰
(6)借款合同
①計稅依據:借款金額
②稅率:0.05‰
(7)融資租賃合同
①計稅依據:租金
②稅率:0.05‰
(8)保管合同
①計稅依據:保管費
②稅率:1‰
(9)倉儲合同
①計稅依據:倉儲費
②稅率:1‰
(10)財產保險合同
①計稅依據:保險費
②稅率:1‰
2. 產權轉移書據
①計稅依據:支付的價款
②稅率:0.5‰
3. 營業賬簿
(1)資金賬簿
①計稅依據: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
②稅率:0.25‰
(2)其他賬簿
①計稅依據:無
②稅率:不征
4. 不動產權證書、營業執照、商標注冊證、專利證書:
①計稅依據:按件
②稅率:5元
5. 上市交易或者掛牌轉讓的公司股票和以股票為基礎發行成交金額的存托憑證
①計稅依據:成交金額
②稅率:1‰
十印花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1. 合同:應納稅額=價款或者報酬ⅹ適用稅率
2. 產權轉移書據:應納稅額=價款x適用稅率
3. 營業賬簿:應納稅額=(實收資本或股本+資本公積)×適用稅率
4. 權利、許可證照:應納稅額=應稅憑證件數x定額稅率
5. 證券交易:應納稅額=成交金額或者按照規定計算確定的計稅依據×適用稅率
十一印花稅的征收管理
1. 納稅時間:
(1)印花稅納稅義發生時間為納稅人訂立、領受應稅憑證或者完成證券交易的當日
(2)證券交易印花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證券交易完成的當日
2. 納稅地點:
(1)單位納稅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印花稅;個人納稅人應當向應稅憑證訂立、領受地或者居住地的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印花稅。
(2)納稅人出讓或者轉讓不動產產權的,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3)證券交易印花稅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3. 納稅期限:
(1)印花稅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計征。實行按季、按年計征的,納稅人應當于季度、年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申報并繳納稅款。實行按次計征的,納稅人應當于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5日內申報并繳納稅款。
(2)證券交易印花稅按周解繳。證券交易印花稅的扣繳義務人應當于每周終了之日起5日內申報解繳稅款及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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